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504行初36号
起诉人: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2018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的起诉状。起诉人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对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2012、2013年度账目检查;2、退换由此征收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3、赔偿由此给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200万,间接损失200万。事实和理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3月14日对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于2017年7月3日下达了《马地税稽处〔2017〕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马地税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对上述决定书不服,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对上述复议不予受理。2017年9月18日,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和解,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撤回复议申请,但和解未成功。2018年4月8日,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处理、处罚决定进行了再次审理,下达《马地税稽处〔2018〕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马地税稽罚〔2018〕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了原先征缴的一部分税款和罚款。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对《马地税稽处〔2018〕01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并于2018年5月30日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2018年7月26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维持原处理决定。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认为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账目核查过程中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滥用职权夸大案情,并带有目的性重复检查,极大损害了其利益,造成其经营困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提出的案涉诉讼请求第1项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职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请求2所涉内容应在税务机关征税或相关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情形下才能为之;有关赔偿诉讼请求所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由起诉人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本院就此诉讼请求依法不能直接受理。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以其依据的案涉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之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含山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