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721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晙,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第三人: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柳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