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6民初4237号
原告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16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翔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翔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翔建筑公司诉称,首先,我公司新老股东对股权转让前欠发工资等债务承担事宜有明确的约定,即由原股东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次,我公司曾经在仲裁阶段申请调取证据及追加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申请调取绩效考核情况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再次,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前,***的绩效考核由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并向***发放绩效工资。我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承接了集团公司的部分业务,由集团公司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故我方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1月至4月工资差额58640.49元、2015年绩效工资差额84800月和经济补偿38778元。
被告***辩称,首先,我的2015年基本工资和2014年的绩效工资均由云翔建筑公司和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按照一半的标准发放。自2016年1月至4月,云翔建筑公司开始未能足额支付工资,经交涉未果。现在怀柔仲裁裁决的各项数额属于云翔建筑公司应当负担的部分。其次,自我入职以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具过任何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绩效考核或评估。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云翔建筑公司均按照劳动合同及聘书之约足额支付了我的各项工资,应视为已认可本人作为公司员工的工作业绩。再次,劳动合同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的新、老股东产权交割、处理方式变更与劳动者无关。最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发放部分工资不影响与我存在唯一劳动关系及我的责任主体的事实。故我同意怀柔区仲裁裁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发出了聘任书,该聘任书约定如下:1、***的具体职位是云翔建筑公司建筑室主任。2、***的工资待遇:基本年薪税前70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其中保底固定年薪48.96万元,每个月账上发放2.04万元*12=24.48万元;账外发放2.04万元*12=24.48万元;21.04万元为绩效工资(账上10.52万元,账外10.52万元)。其中,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盖章确认,***作为受聘人签名。
***于2014年6月3日到云翔建筑公司工作,担任建筑室主任。双方签订了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1、***主要从事负责建筑事业部建筑设计管理工作以及院长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2、双方商定***的年薪35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其中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云翔建筑公司和***在该劳动合同中盖章或签名。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完成工作以后于下月中旬均收到云翔建筑公司和***等人各按照税前月工资20400元的标准支付的1笔工资。2015年2月15日,云翔建筑公司支付***2014年税后奖金49648.34元;***支付***奖金61367元。2016年3月1日、3月21日和4月18日,云翔建筑公司分别支付***2016年1月工资8065.75元、2月工资7921.75元和3月工资6971.97元。2015年实发***绩效工资10200元。因云翔建筑公司未足额支付2016年1月至3月工资和2015年绩效奖金且未付2016年4月工资,***即提出了离职。2016年5月4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云翔建筑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4月工资差额58640.49元、2015年绩效工资差额848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8778元。云翔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7月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云翔建筑公司仅认可怀柔区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并提交了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聘任书和关于2015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计发原则的通知。***认可仲裁裁决内容并称其在仲裁之前未见过上述2015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计发原则的通知。***提交了劳动合同、聘书、银行装***等书证。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于2014年6月3日和云翔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其义务。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年薪35万元,可云翔建筑公司在2016年1月至3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和2015年绩效工资,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上述年薪标准补足***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2016年4月税前工资及2015年绩效工资。鉴于云翔建筑公司存在以上拖欠工资的行为致***离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因本案双方于庭审时均认可了怀柔区仲裁委员会裁决的3项数额,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云翔建筑公司作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且法律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该单位主张由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О一六年一月至四月工资差额五万八千六百四十元四角九分。
二、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О一五年绩效工资差额八万四千八百元。
三、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元。
四、驳回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