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孙陆权,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欠款203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并未报告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