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岗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端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div>
法定代表人:曲德柱,系该该公司经理。
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805282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南共××单元××、××单元××、××单元××号房屋(上述房屋有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号五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上述房屋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