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2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99B-4号。
法定代表人:曲德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朔,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24层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端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楠、宋敏,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设计费人民币77.48万元、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设计费125.02万元并赔偿因设计成果不合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62.9万元,一、二审(含反诉费用)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原判决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未查明被申请人消防设计成果不合格(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取得涉案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报告书(新证据)。二、二审判决之后,申请人取得两份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设计成果不合格。三、被申请人消防设计图不合格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未予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已完成了约定的设计工作内容,申请人及审图机构已经确认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重新设计的图纸合格。二、二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正确,已查明并认定被申请人全部设计(包括消防设计内容)合格,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消防设计成果不合格(违反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三、申请人2018年4月之后是否另行委托案外人设计、最终是否审查合格,均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已经完成设计工作,申请人应按约支付设计费。四、针对申请人反诉损失问题,其另行委托其他主体变更户型、重新设计,并依据该等地上设计变化,对已按被申请人设计图纸施工的地下部分进行加固等,均与被申请人无关,与本案双方设计费纠纷无关。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为支持其再审请求所提出的消防设计合格证、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怡嘉
审 判 员 罗建华
审 判 员 樊少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玲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