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0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西岗区胜利路100号2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05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