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0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西岗区胜利路100号2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五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05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