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初1014号
原告: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25层。
法定代表人:范文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贤,女,1949年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忱,黑龙江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52支1。
法定代表人:赵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春,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立刚
审判员 杨宝鑫
审判员 常榆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