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25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186.99平方米)的房产档案,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