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2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美丽,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13年1月25日,被告***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奖金名义,预支10000元,并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奖金分配表中签字。在2014年初春节前被告因过春节需要钱,向原告申请预支“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费1万元。2014年1月25日原告将1万元预支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在《关于“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费预支明细表》中签字。春节后,2014年1月28日被告即行辞职,既未完成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也未将预支的2万元返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已辞职,却逾期不归还所欠预支2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应聘到原告单位工作,2013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聘任被告为设计人员。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2013年1月25日被告因“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奖金,预支1万元,并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奖金分配表中签字;2014年1月25日被告因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费预支1万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辞职,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的种类、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而本案争议的2万元,双方对此无约定,故不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被告到原告单位工作,被聘用为设计人员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依据其单位有关规定为被告预支奖金、设计费,是双方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预支的,故原、被告发生的纠纷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