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0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5986461N(3-3)),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关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5134536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10。
法定代表人:SEANWONG,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货款1,261,000元、案件受理费费12,808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5,1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18年5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于2018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扣划存款、无证券股票及车辆信息;
3、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于2018年7月3日、10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再次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扣划存款、无证券股票及车辆信息;
5、于2018年7月22日调查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于2018年7月29日,本院来到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赛顿中心C座505号,经向赛顿中心物业询问,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
7、本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涉诉执行案件众多,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8、于2018年10月2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拘传并送达相关材料,但未找到**,未能拘传并送达相关材料;
9、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