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天津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关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益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发现新的案件事实,对本案的处理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