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7133XF,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830673946423G,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苏0830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律师费合计189301元及利息(以18630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1.9%计算),于2018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6467元,减半收取3233.5元,由被告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送达后,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我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将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11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8日三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佰亿财富广场4013-511共计525套房产(上述房产信息详见房屋查询明细),该525套房产首封法院为苏州市姑苏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1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盱眙佰亿广场调查走访,经周边人员反映,佰亿广场建设时间较长,广场上商户及人员较少,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以短信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37940.8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佰亿财富广场4013-117共计72套房产(上述房产信息详见房屋查询明细)外,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候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