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030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4030号
申请执行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笠泽路199号佰亿左岸广场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已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义务完毕。据此,(2014)**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经本院审核认为,本案不应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健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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