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314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吴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4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笠泽路199号佰亿左岸广场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9元,减半收取10424.50元,由上诉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8850.50元、上诉人**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