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0285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9民初10285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松陵镇笠泽路199号佰亿左岸广场501。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圣,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1803-1804室。
负责人梁振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公司)与被告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艺田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由审判员康琳、人民陪审员丁松林、人民陪审员张芹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计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圣、郑汉甜、被告艺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设计院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苏州艺尚精英展览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尚公司)厂区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6年9月5日向其提交了设计资料。被告需支付设计费84047元,被告仅支付了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一直未支付余款。原告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60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047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艺田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是在2016年6月份到吴江寻找厂房,开设新公司,厂址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并设立注册新公司为艺尚公司,新厂房的房东左俊江将原告介绍给被告进行新厂房的装修改造设计,但是新厂址因为不符合吴江区有关于家具制造行业的一些标准,导致新厂房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环评消防等手续也未办理。被告已经在2016年10月将厂房退还给房东。艺尚公司也已经于2017年8月份注销,因此原、被告之间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完定金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因此被告无需再支付后续的设计费,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纸。原告诉讼中提交的设计图纸,仅包含四栋厂房和地下水池的设计图纸,且地下水池仅有建筑结构图纸,没有水电施工图纸,且地下水池的设计面积也与合同约定相差甚远,没有提供仓库和厂区消防的设计图纸。从形式和数量上都与合同约定的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都不一致。原告并未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也没有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图纸,未达到付款的条件,因此被告不需要支付剩余设计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艺田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设计院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016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艺田分公司委托设计院公司承担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尚公司厂区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合同关于设计项目的内容约定如下:A幢厂房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B幢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C幢厂房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D幢厂房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370平方米,以上设计费按8元/平方米计算;面积约500平方米新增地下水池和厂区消防设计费为10000元。建筑面积准确数值最终以施工图数字为准;厂房、仓库为厂区装修改造施工图设计(含建筑设计、消防设计);地下水池为新建工程,包括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建筑设计施工图、消防设计施工图、水池全套施工图各5份。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89168元,第一次付费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20%的定金18000元,第二次付款为取图时支付80%的余款。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仅适用于按工程投资收费的情况下)。合同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约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艺田分公司向设计院公司支付了18000元。
另查明:艺尚公司于2016年8月3日核准开业,于2017年8月23日注销。
审理过程中,设计院公司为证明已向艺田分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文件,提供了勘察设计输出文件交付单及图纸为证,该交付单载明:顾客名称艺尚公司,出图日期9/05,勘察/设计编号2016-016,项目名称A、B、C、D等厂区装修改造,内容装、水、电,顾客签收处签名难以辩认。设计院公司陈述该签名是由艺田分公司员工所签,因设计院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故没办法去核实具体签收人员是谁。
艺田分公司否认已收到相应的图纸,并陈述已于2016年8月或9月以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系向设计院公司的董事长汤平学发出的解除通知。
庭审中,艺田分公司陈述若法院认定其并未于2016年8、9月份通知设计院公司解除合同,则当庭要求解除合同;设计院公司陈述若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同意解除合同。
以上查明事实,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费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图纸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设计院公司与被告艺田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院公司应向艺田分公司提供5套建筑、结构、水电、消防设计图纸文件,现原告设计院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输出文件交付单签收人姓名难以辩认,艺田分公司并不认可签收人系其员工,设计院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签收人系艺田分公司员工,或已将相应图纸材料交付艺田分公司。故本院认为,设计院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定向艺田分公司交付了相应的图纸,艺田分公司并未得到签订设计合同所应得到的劳动成果。
因艺尚公司已注销,原、被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且设计院公司也在庭审中表示若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认定设计院公司与艺田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已解除。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是出于艺田分公司恶意解约,故不应适用合同“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 判 长  康 琳
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
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