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2269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银金融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伟业大厦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凌燕艳,经理。
诉讼代表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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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