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3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松陵镇笠泽路199号佰亿左岸广场501。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1803-1804室。
负责人梁振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杨 兵
审判员 沈维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