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9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7133XF,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银金融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新,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6375072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费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2021)苏0509民特2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申请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550000元、律师费56000元,合计606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若申请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款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按1300000元(包含工程款973898元、违约金270102元、律师费56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届期,因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300000元,申请执行费15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2021年11月30日、2022年2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余额被众多法院和众多执行案件优先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但无法扣划,轮候冻结起始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二辆牌号分别为“苏E×××**”、“苏ED365**”的机动车,本院均予以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查封期限为二年。该二辆机动车均因暂未发现具体下落,暂不宜处置。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家路、乌金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103099号],设置有352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权。本院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无权处置。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1年3月24日,本院曾至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绞铜机11套、押出机3套、绕包机3套、缠绕机4套、单绞机2套、编织机20台、押出机3套,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因本院收到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要求对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的申请,故本院暂未拍卖处置该机器设备,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暂无法外出对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传统现场调查。
五、因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汉甜,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3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已收取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机动车查询信息反馈表、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查封机动车回执、查封不动产回执、现场调查照片、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及其回执、执行笔录、破产清算申请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虽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但因系轮候冻结,本院无法扣划;其名下虽有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但因未发现具体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其名下虽有一处土地使用权,本院予以查封,但因设置有巨额的最高额抵押权,且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另外,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因本院收到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要求对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的申请,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9民特2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