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285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30民初3285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7133XF,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99号伟成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3946423G,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5元,减半收取377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