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马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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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7857号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院长。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和平区。被告:**,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身份号码×××。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沈河区,身份号码×××。原告沈阳有色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有色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有色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有色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