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登灜泉康乐宫业主,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梁威,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登灜泉康乐宫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梁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和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要求被执行人**、梁威偿还本金39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梁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梁威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