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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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2民初13355号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系沈阳市和平区园园棋牌社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系***配偶。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时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诉称:原告与原房屋租赁人员**签订《租房协议书》,**承租我院位于和平区七经街西侧一楼门市房,双方就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租期三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双方约定支付租金为上打租,每天三月二十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叁万元整。***2018年4月19日不再承租该房屋,原告在收回承租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约一半面积被被告**、***占用,被告**拒不腾房且不缴纳房屋租金。经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O1**民初7857案件审理,**与**确认该房屋租金每年17,600元,但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占用原告房屋且不缴纳该房屋租金,造成国有财产被侵占。另,《租房协议书》约定”合同租期三年,自2016年4月20日至于2019年4月19日止,支付租金为上打租,每年三月二十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年租金叁万元整。承租方不得转租,如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否则,将承担一万元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告**、***多次催要下一年度(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的房租,**未交房屋租金也未交回全部承租房屋。2018年4月19日,原告综合部的相关人员去承租房屋收房子的时候发现被**已经离开,并将承租房北侧部分房屋转租。经过多次协商,并经法院调解转租后的房屋承租人**不予腾房,造成申请人不能收回全部承租房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请贵院依法审理。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交回占用的房屋。二、判令解除原告与**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并由**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交回全部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滞纳金、相关费用及损失赔偿金。参照之前房屋租金17,600元人民币/年,截止2018年11月12日共计房屋租金10,269元人民币及滞纳金30,807元人民币(房屋租金的三倍)、房屋占用期间的煤气、水、电费用及因被告占用房屋造成原告整体房屋未承租出去的损失赔偿金10,000元人民币。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8年4月份之前我就向原告打电话要求租赁该房屋,但是原告不同意开麻将社,我说用于其他租赁用途,原告刚开始同意了,后来我把钱都准备好的时候原告又不同意了,之后原告让我腾房,我说周一腾,周五原告就来人把门给锁上了,当时屋里有别人的两台电动车,因为原告锁门我自己拿不出来,我打的110派出所来以后让我撬锁才拿出来。后来双方没有协商解除合同。关于原告交还房屋的诉请,因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返还,我与**就该部分房屋签订过租赁合同,2013年起到2019年。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应该按照15,000元的标准给付。关于滞纳金,我多次主张给原告租金,但是原告拒绝接收。关于损失赔偿,不同意给付,因为我租赁的房屋没到期,不能造成原告的损失。***2018年4月19日搬出该房屋的事实我清楚。被告**辩称:2013年开始我就与原告签订的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在此处经营,经营理发店,当时租的时候是两间房,我租过来的时候是用了发廊的一间房屋,是从上一手承兑过来的,**在隔壁开麻将社,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包括两间房屋,其中一间经营发廊,另一间是**开麻将社,我是2018年4月初的时候与原告商量要搬走,然后原告也同意了,后来搬走的时候因为原告方已经下班了,我把钥匙放在了隔壁的麻将社,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当时我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搬走时原告也向我要过违约金,但是后来商量说4月11日、12日要搬走,原告就不要违约金了。当时**说想要把两处房子都租下来与原告商量,我搬走之后就没再管了。2016年之后房屋租金约定为3万元每年,每年4月10日左右缴纳,足额缴纳3万元。该笔租金是我直接交给原告,每年**给我17,600元租金,**给我之后我再交给原告。我与**之间有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签过两回,2016年签过一回,具体租期什么的记不清楚了,但是租金17,600是口头约定的,**给我交17,600我给他开收据,2016年之前与**之间的租金为15,600元。2013年与原告签合同的时候不是我本人签的,是我老舅去签的,2016年的合同属于续租,是我本人签的,2013年我从上一个开发廊的人手里兑来的店铺。当时2016年的时候原告已经知道该处房屋是一个开发廊一个开麻将社,但是也没有具体进行约定。因为我承租房屋之前就已经是两个房屋分开经营,上一家发廊兑给我的时候就已经是两处经营了,当时直接说每年交租金就行,我认为2018年4月19日已经与原告解除合同了,当时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时**没有一起去,后来**说与原告商量将两处房屋都租下来做别的生意,后来我就没有再管这个事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双方就位于和平区七经街西侧一楼门市房屋两间,乙方租用经营美发业务,租期三年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租金每年3万元整,付款方式上打租,每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并约定采暖费,水电费及房屋装修维护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擅自转租,一方违约需要另一方面付违约金1万元。该处房屋为一处两间门市房,由**承租后,其中一间由**经营美发业务,另一间由**从***转租,2015年11月6日,***在此开立沈阳市和平区园园棋牌室,并一直经营。2016年之后,**按照年租金17,6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租金。**与***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停止在此处经营并将房屋钥匙通过麻将室交还给原告。原告因无法收回**、***所占用的房屋,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翻新改造协议书、租房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书时,租赁房产为一处两间,虽约定不得擅自转租,但结合各被告陈述及***办理的营业执照时间,以及原告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中关于麻将馆的陈述,原告对**、***在该租赁房屋处经营麻将馆的事实,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于**、***使用未返还的部分房屋,由被告***、**与原告形成事实的租赁关系。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与**的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因***2018年4月事实上不再租租赁房屋,且对其所承租部分房屋进行了返还交接,双方合同已自动解除。无需另行判决解除。因双方合同已由双方协议解除。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关于被告**、***辩称的”**退出租赁后,其向原告主张过与原告签订租赁房屋合同,原告不同意”的抗辩意见。被告**、***系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但未与出租人或转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房屋,应当按照其占用时间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该标准可以按照上年度租金标准17,600元/年给付至腾房之日,并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煤气、水电费。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滞纳金以及房屋未出租出去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七经街14号一楼门市的房屋完好腾空,返还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年租金17,600元的标准给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清其承租房屋所欠煤气费、水费、电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