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赣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栗国际花炮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赣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栗国际花炮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萍乡市赣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文化路2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栗国际花炮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栗国际花炮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栗国际花炮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栗国际花炮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熊伟
代理审判员高治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