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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民初3331号
原告: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