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云法人民初字第70号
原告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罗汉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庭根、陈秀君,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辛爱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金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公司)与被告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物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华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王庭根、陈秀君,被告白云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华公司诉称,2005年9月27日,被告与广州市财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财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监管区国际货站中转仓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05-014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就国际货站中转仓工程进行报建图、施工图等设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报酬,设计费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的设计费,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等。2007年6月13日,被告以考虑到中转仓库西侧、南侧飘雨,不利于货物存放为由,要求原告修改设计图等,并要求对更改设计后的工程造价进行相应调整。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成果,此工作成果经广东华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工程审定价为16212052.63元,扣除价差526957.62元后,被告应支付设计费为(16212052.63元-526957.62元)×2.5%=392127元,另外被告于2007年要求修改图纸,应增加设计费20000元,故涉案工程设计费总额应为412127元。2013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交《关于国际货站中转仓工程设计款的对账函》,该函明确原告记账显示被告仍欠原告设计费168967元,要求被告于2013年10月底回复对账正确与否,如逾期将视为被告正式确认费用等,但被告至今未能回复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设计款16896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应还清款之时),并由被告承担受理费。
被告白云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合同第二条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计算方式,建设工程已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就已经完工了,被告也已确认最后一笔设计费11158元在2012年9月28日支付,设计费已经支付完毕,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使被告存在欠款情形,原告的诉请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于2007年要求原告修改设计,并签订《补充设计协议》,并由我方支付设计费20000元的事实属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由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付设计概算,但原告事实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设计概算,属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约定的实际设计费计算依据无法确定,原告应负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7日,广州市财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2日变更登记为原告奥华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包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货站中转仓工程进行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项目名称为“国际货站中转仓库”,工程估算总投资为8926400元,设计费率为2.5%,估算设计费为223160元;第四条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交付中转仓库方案图,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付设计概算,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交付中转仓库报建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交付中转仓库施工图;第五条约定被告按照设计和施工进度,分阶段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最后一期设计费约定于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各阶段设计费共计223160元,该条附说明: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第六条6.1.2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2007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监管区国际货站中转仓库补充设计协议》,约定由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对原设计项目进行修改设计,变更设计费为1884109元×2.5%=47103元(1884109元为增加的工程概算,2.5%为设计费率),双方经协商,约定变更设计费以20000元计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但并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付设计概算。被告按照设计和施工进度,依约向原告支付各阶段的设计费,最后一笔设计费于2012年9月28日支付,金额为11158元。
案涉广州白云机场国际海关监管区国际货站中转仓库工程项目于2008年6月6日竣工验收,由广东华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合同价10429721.72元,送审造价18050255.09元,审定造价16212052.63元。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工程审定造价16212052.63元核减价差526957.62元所得的金额,即15685095.01为基数,以2.5%为设计费率计算实际设计费,为392127元,加上变更设计费20000元,设计费总额为412127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223160元估算设计费及20000元变更设计费,被告尚欠设计费168967元,故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告寄送对账函,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68967元,被告逾期未予答复,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确认案涉广州白云机场国际海关监管区国际货站中转仓库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就是8926400元。
上述事实,有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监管区国际货站中转仓库补充设计协议、设计图修改函、对账函、快递单、发票、支票存根、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广州白云机场国际海关监管区国际货站中转仓库结算审核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设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恪守合同、诚信履行。双方对原告已经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成果,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43160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设计费如何确定及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设计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估算总投资为8926400元,设计费率为2.5%,估算设计费为223160元;第四条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付设计概算,第五条附有说明: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依照合同上述约定,实际设计费确应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以2.5%为费率计算,但是原告未依设计合同第二条项约定,在期限内向被告交付设计概算,导致实际设计费的计算基数无法确定,实为原告未依约履行设计合同第四条项下交付设计概算的义务所致,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认,工程设计概算就是8926400元,故原告要求按照工程验收的审定造价计算设计费与合同约定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设计概算8926400元,以2.5%为设计费率计算,设计费应为223160元,加上双方变更设计方案增加的20000元设计费,合计243160元,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也确认收到被告向其支付的设计费24316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68967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80元,由原告广州奥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则深
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
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