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民 法 院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59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XX委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62。
法定代表人:惠文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文,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36。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3965934R。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53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系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现原告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
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富强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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