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8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卫辉市太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7月1日在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2020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2020年8月19日我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我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