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781民初3299号
原告: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与被告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辉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设计费用17.63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2、保全费、保函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投资开发卫辉市鼎利府苑小区,2013年12月原、被告就该工程施工图设计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费暂计60万元,最终以实际设计图纸面积计算设计费用,共计为81.63万元。由于被告图纸修改,2014年7月双方就该项目设计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施工图设计费总计为86.63万元。截止2016年3月30日被告按合同节点已支付施工图设计费56万元,仍欠25.63万元未支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支付原告设计费5万元,2018年10月25日支付原告设计费用3万元,剩余17.63万元至今末付。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早应支付全部设计费,但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鼎利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材料:第一组,1、工程设计合同书一份、2014-00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工程设计补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鼎力府苑项目规划设计合同,由于当时该工程还未摘牌,故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写的是公务员小西区、电业局北地块,规划设计费15万元(已支付);原被告于2014.6月签订鼎力府苑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设计费10元/m2,总设计费暂计60万元,最终设计费按所有施工图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在原工程设计合同书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基础上,增加设计费5万元;第二组,晒图登记表8张,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规划设计1-10号楼、地下车库全部设计图纸;第三组,工程设计补充协议打印件一份、设计费结算单一份,证明总设计费总计816310元,被告按约定于2017年12月15日支付5万元,2018年10月25日支付3万元,剩余17.6万元未付;第四组证据,保函费票据,金额500元。
被告鼎利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依据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份,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60万元;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4年4月22日,双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4-004),约定:设计内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况及结构形式:18层以上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约6.0万㎡(最终按实际施工图面积计算);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三日内付5万定金;2、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当地规委会后提供最终规划设计文本及电子版前付10万设计费;3、单体施工图开始设计前预付该批施工图设计费20%;4、提交单体施工图时支付该批施工图设计费的20%;7、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剩余10%。2014年7月份,双方又签订《工程设计补充合同》,约定: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增加5万元设计费,待提交蓝图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原告提交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支付5万元,2018年10月25日支付3万元,剩余17.63万元未支付,至目前为止,1#、2#、3#、5#、6#、7#、8#、9#、10#及地下车库都已经验收完毕,特此证明·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2019年12月9日。另,原告申请支付保险服务费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设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费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设计费17.63万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欠付设计费17.63万元为基础,按照约定日千分之二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保险服务费500元,应视为原告损失费用,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辉市鼎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7.6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29日起以17.63万元为基础,按照日千分之二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和保险服务费5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保全费1402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万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