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人民路与牧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吕书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学院路和苏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毛睿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信跃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信跃公司应当赔偿**公司的全部设计费用即可获得利益。根据设计合同约定,信跃公司应于2017年7月支付已领取的设计图纸费用68665元,但至今未付。在未解除与**公司的设计合同的情况下,信跃公司就擅自委托其他公司就案涉工程重新设计并经辉县市规委会会议通过。既然认定设计合同部分有效,即便信跃公司不承担全部可获得利益,也应当支持合同有效部分的可获得利益。因此,信跃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生效判决未认定信跃公司根本违约,未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存在错误。(二)**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施工图设计工作,生效判决以没有设计任务书和未经图纸审查部门审查为由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显然认定事实错误。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已完成工作量的55%;设计任务书只能做出补充细化,提出内装修要求;**公司已完成全部施工图的设计工作;施工图纸审查是施工图完成后的政府行为,与工程设计是否完成没有关系,信跃公司违反约定拒不领取图纸,责任在于信跃公司。(三)原审没有体现出保护设计单位一方利益的原则。根据国标“GF2000-0209《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公司与信跃公司的合同是按照国标签署的,因此应执行该条款。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7部分规定,**公司收取的设计费用仅是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零头。作为合同中的弱势一方,生效判决并未依法依规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四)**公司的资质由乙级资质升为甲级资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设计合同应全部有效。(五)即使规划、酒店、车库部分超过了**公司原有设计资质,该部分设计合同无效。但全部设计工作已经完成,部分楼栋主体已经完工,因此信跃公司也应当支付设计费。(六)原审判决信跃公司支付**公司部分设计费258536.36元及违约金应予维持。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信跃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生效判决在认定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规划协议因**公司不具有设计资质而合同无效后,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判令信跃公司超过合同约定范围支付18.92万元设计费属于严重错误。生效判决在**公司不具备一级资质应将地库范围内所有建筑归总设计目标的情况下,将**公司设计资质扩大到地库所有建筑的设计范围,直接导致了信跃公司承担责任过大。(二)**公司以在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取得一级设计资质为由,主张原签订合同有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否定原合同中约定的以设计任务书作为其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的任务开始,并主张信跃公司全额支付设计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的范畴,**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错误。综上,请求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公司一审诉请判令信跃公司支付规划设计费18.92万元及施工图纸设计费313.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申请再审则以信跃公司根本违约为由,主张信跃公司应当赔偿其可获得利益损失即全部设计费用。**公司的该再审事由与原诉请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二)**公司与信跃公司在合同中对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时间以及设计费用支付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已交付的部分施工设计图亦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信跃公司未下达设计任务书的情况下,**公司以其已经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任务为由,要求信跃公司支付全部施工图设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公司主张参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示范文本规定的国家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计费标准,双方并未在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未取得甲级资质,其主张事后取得甲级资质应当认定设计合同全部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四)生效判决已经支持了**公司请求的增加面积部分的规划设计费18.92万元和69336.36元施工图设计费及违约金,信跃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