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四院集团西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金源大道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栋19A号。
法定代表人蒋再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四院集团西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四院集团西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院集团西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崔朝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