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襄阳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鸿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449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骏盛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襄阳骏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襄阳骏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鸿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湖北鸿业设计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立辉,湖北鸿业设计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襄阳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鸿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鄂襄阳民三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湖北鸿业设计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骏盛公司返还设计费1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鸿业设计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