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4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博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锦庄,董事长。
被申请人:汤本义,男,汉族,1953年3月2日出生,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本义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鲁1082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的查封。2021年4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书对荣成市,41号楼101、102、201、202、307、401、402、407、501室,42号楼303、306、401室不动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书对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鲁大道88号四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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