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宗法与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2454号
原告袁宗法。
委托代理人***,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7860-6),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宗法与被告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