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执保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徐州原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徐州原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因设计合同纠纷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5月18日,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徐州原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6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67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6年7月28日,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以查封其位于徐州××技术开发区xx大厦公寓式酒店号楼xx房产价值八个亿,远远大予保全标的1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解除,同时以案外人***所有位于徐州市××号华联商厦xx楼xx座(*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建筑面积287.83平方米)房屋予以置换(该房评估价值200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03财保24-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所有位于徐州市××号华联商厦xx楼xx座(*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建筑面积287.83平方米)房屋。二、解除对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技术开发区xx大厦公寓式酒店号楼xx房产的查封。
2018年4月24日,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仲裁结案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所有位于徐州市××号华联商厦xx楼xx座(*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建筑面积287.8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仲裁结案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所有位于徐州市××号华联商厦xx楼xx座(*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建筑面积287.8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位于徐州市xx号华联商厦xx楼xx座(*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建筑面积287.83平方??)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