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财保47号
申请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以西汉风路以东峨眉路以南绿地商务城(B-7-3地块)offieeC-1-705-7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康馨园南区商业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克武,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仲裁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12月4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