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5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字第3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26日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的指定,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38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未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有价值的信息。
3、本院经到本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已开发但停建多时的土地及附着物已于2017年10月30日以78760000元被本院另案拍卖成交。拍卖款无论是按顺序分配还是破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都不能足额分配到款项。
4、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论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743848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拍卖款无论是按顺序分配还是破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都不能足额分配到款项,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不影响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