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克武,该公司经理。
江苏原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字第38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