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3316号
原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
法定代表人:高秀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绿园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返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