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879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A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高秀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芳,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静路66号江南城二期党群服务中心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雪洁,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879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A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高秀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芳,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静路66号江南城二期党群服务中心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雪洁,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