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819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A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高秀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819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A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高秀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