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狮执字第0052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全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6日,铜陵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于2014年8月5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山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