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1执保1225号
关于申请人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8900元,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被申请人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以7089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了3541.29元。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