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佳源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2999号
原告: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78号湘茶大厦701-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1838731101。
法定代表人:李克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军,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佳源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建设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PLG7347。
法定代表人:邓广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源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10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长沙华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再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邓 乐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