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朴生瑞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朴生瑞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阳豫商公司河南新鸥鹏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1096号
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远航大道88号(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综合服务大楼A栋第21楼21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56962E。
法定代表人:张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女,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风帆金色世家4号楼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BJ107R。
法定代表人:李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阳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唐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5573303XP。
法定代表人:姜开斌。
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原告方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方在收到上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期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获司法救助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树龙
书 记 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