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6515号
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远航大道**(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综合服务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56962E。
法定代表人:张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新城区吉田商务广场(**)**号楼**用代码913203000695061064。
法定代表人:黄振明,董事长。
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