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朴生瑞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朴生瑞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7687号
 
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远航大道88号(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综合服务大楼A栋第21楼21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56962E。
法定代表人:张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新城区吉田商务广场(北区)E栋号楼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95061064。
法定代表人:黄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涛,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万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朱宝强,被告徐州万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丽、蔡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 513 276.88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各期应付设计费为基础,分别从应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15%/年计算,暂计为200 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9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本金金额为1 527 026.32元,变更第二项金额为12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上半年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徐州市万新城市广场项目施工图设计,在设计得到认可后,2020年5月27日原告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了设计费单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首期款增值专用发票,并按照被告通知进行了设计,交付了10#、11#、12#楼宇和库施工图以及该部分全部设计成果,被告认可,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包括首期设计费和已经收取的设计成果设计费。2021年2月原告已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应付设计费和违约金。
被告徐州万象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要求徐州万象公司支付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1、案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早已确认。徐州万象公司与原告曾于2019年签订了关于徐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的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徐州万象公司基于工程进度的连贯性,也便于在方案通过后及时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了关于州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的方案配合及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在徐州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设计成果容积率错误、计容面积未按照徐州市地方政策要求核算、设计场地内正负零高程存在内涝风险等诸多问题。原告与徐州万象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与徐州万象公司确定2020年7月1起《徐州项目方案设计合同》不再履行,各方均互不承担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事项,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项。本案中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为徐州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进行方案配合及施工图设计,该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为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具有开始履行的条件。且根据前述事实,关于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已经过徐州万象公司及原告的协商一致,进而提前终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必要。2、徐州万象公司从未通知原告开始涉案合同的设计工作。3、原告所称提供的所谓“设计成果”,答辩人也并未收到。根据原告与答辩人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7.7条之规定,甲方指定凤乔为设计文件的提交和接收人,如甲乙双方对前述人员进行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原告从未提供“设计成果”,且经徐州万象公司询问指定对接人后,其均否认收到过。徐州万象公司从未更换过指定设文件的提交和接收人,也未出具过关于更换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在原告无法证明其已向徐州万象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且事实上徐州万象公司也从未收到过所谓“设计成果”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支付设计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贵院不应予以支持。二、原告基于设计费计算出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应也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贵院应一并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资质证书、《徐州市城市商业广场项目规划公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及签收单、律师函、《合同终止协议》《友情催告》、回函、函告、保全责任保险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合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载明其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2020年1月16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徐州市城市商业广场项目规划公示》。
2020年5月27日,徐州万象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合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工程名称:徐州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用地性质:商服用地(J9-1、J9-3商业用地、J9-2广场用地)总用地面积:154 8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91 381.13平方米(含地下面积约281 050方米)。建筑类型及相应的设计费单价:详见下表:1、商业,建筑面积128 105.73m2,全程设计单价31元/m2,估算设计费397.13万元;2、地下酒店,建筑面积   55 033.77m2,全程设计单价31元/m2,估算设计费170.60万元;3、酒店,建筑面积24 210.20m2,全程设计单价34元/m2,估算设计费82.31万元;4、办公,建筑面积50 362.53m2,全程设计单价16元/m2,估算设计费80.58万元;5、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    206 650.72m2,全程设计单价16元/m2,估算设计费330.64万元;6、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27 018.18m2,全程设计单价12元/m2,估算设计费272.42万元;共计691 381.13 m2,估算设计费1333.69万元。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配合文件,12份,2、初步设计图纸,12份;3、施工图设计图纸,12份。有关事宜,设计成果提交日期由甲方与乙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商定。方案配合成果文件的方案设计方承担。注:1、在相关设计条件明确、初步设计经政府部门审查通过后,基础施工图可提前提交。2、当项目滚动或分期开发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具体设计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3、各阶段设计文件,乙方除向甲方提供PDF成果图外,应提供CAD文件、效果图等原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JPG、DWG、WORD、EXSEL文件、效果图等原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JPG、DWG、WORD、EXSEL等格式并组织分类清楚、文件名需统一有序;还应提交可供甲方编辑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4、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项目报批报建要求,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为止。5、如应项目进度需求,部分设计文件的提交日期以双方协商为准,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支持。6、出图费用计入乙方设计费范畴,超出合同范畴的补晒、增晒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含税估算为人民币:1333.69万,其中不含税总价为258.2万元,增值税率为6%税额款项75.49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见下表。付费次序:第一次,占总设计费的6%(定金),付费时间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占总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方案报建文本审查通过或经发包人确认通知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三次,占总设计费的25%,付费时间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或经发包人确认通知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后七个工作日内;第四次,占总设计费的24%,付费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五次,占总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或设计文件交付使用后三个月无图审单位否定性意见;第六次,占总设计费的5%,付费时间结算完成且项目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且不超过竣工验收报告盖章之前,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结算余款。说明:1.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支付第一笔定金,定金为设计费总额的6%,即1333.69万元×6%=80.02万元。项目第一次未开盘前,不按上表节点支付设计费;但乙方自提交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审查开始,未支付设计费时间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一次项目开盘后七天内,根据双方确认的本批次已完成设计工作进度,按上表节点一次性支付。除第一次开盘外,后续开发过程中,设计费按上表节点进行支付。根据项目开发进度,本次先开发J9-3地块,按照上表设计费支付比列,根据实际设计面积进行付款。2.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15日,甲方应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超过此期限甲方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确认;若甲方未能在书面催告要求的时间内确认的,则自书面催告后第10日视为甲方已确认;3.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4.每批次项目开盘后,按甲方书面通知进行后续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费总额按实际设计面积(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层高超过2.1米的架空层)计算设计费,根据上表设计付费比例支付各阶段费用;分阶段进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凡达到付费节点,甲方在七日内支付设计进度款。5.最终设计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依据实际设计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架空层)进行结算。6.若当地政府未对初步设计阶段作要求,则初步设计费用,并入施工图阶段一并收取。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乙方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该阶段设计面积计算),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若乙方提供设计文件后三个月内,甲方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批文和审查,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阶段的全部费用。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7甲方指定凤乔为设计文件的提交和接收人,其联系电话18875535290,邮箱3557647018@qq.com;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潇湘路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售楼处。设计图纸外的其他函件资料指定联系人为:何军,电话:13655096730,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潇湘路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售楼处。如甲乙双方对前述人员进行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双方的任何往来函件寄出第五日均视为已送达。第八条 其他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邮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日,***合公司向徐州万象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00 200元的发票。徐州万象公司出具了发票签收单。
2020年9月2日,四川发现(懲庆)律师事务所向徐州万象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1、在接到函件后10日内,向***合公司书面指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或终止工作。以便于***合公司安排设计团队的相应工作。2、若要求继续履行,请支付定金800 200元并按约定支付阶段设计费,支付一期10#、11#、12#楼及相应地下车库的全部设计费1 513 276.88元(73 147.13平方米×16元/平方米+    28 576.9×12元/平方米)。3、若接到本函后10日内既不回函协商,也不支付欠付设计费,则***合公司保留所有合同权利。
2020年10月28日,徐州万象公司作为甲方,***合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为:2、甲乙双方已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徐州项目方案设计合同》的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五、甲乙双方签署本终止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除本协议事项,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项。
2021年1月15日,***合公司向徐州万象公司发出《友情催告》,内容为,要求徐州万象公司在2021年1月21日前支付设计费1 513 276.88元。
2021年1月22日,徐州万象公司回函称,一、2020年3月20日未发出项目启动函;二、要求支付设计费1 513 276.88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贵司提供的方案设计成果因容积率错误导致双方设计合同终止,在此基础上,我司没有任何理由让贵司启动施工图设计工作。
2021年2月8日,***合公司向徐州万象公司发出函告,再次要求徐州万象公司付设计费1 513 276.88元,并解除2020年5月27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函件徐州万象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签收。
2021年5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合公司出具了保全责任保险发票,金额为1200元。***合公司称因本案其提出财产保全,产生了1200元的损失。
***合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2020年3月20日,徐州万象公司向***合公司发出《项目启动函》,内容为,由贵司设计的“徐州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方案,现我司根据项目计划需启动一期10、11、12#楼及相应地下车库施工图设计,要求4月10号能完成设计并发电子版文件,时间紧任务重,请贵司做好时间安排,给予我司工作上的支持与配合。《项目启动函》上未加盖徐州万象公司的印章,但有凤乔的签名,另有倪侠签名并注明,请设计院配合。
2、2020年4月11日、12日邮件发送记录;拟证明将图纸发送给了徐州万象公司指定邮箱xxxxxxx.com;
3、2021年4月12日设计资料交付登记表显示,设计号2019-024,工程名称徐州万象新城市广场10~12#楼及地下车库,日期2021年4月12日,楼栋/专业名称:1、10#建筑、结构、水、暖、电,套数,CAD、PDF电子文件;2、1、11#建筑、结构、水、暖、电,套数,CAD、PDF电子文件;3、12#建筑、结构、水、暖、电,套数,CAD、PDF电子文件;4、地下车库建筑、结构、水、暖、电,套数,CAD、PDF电子文件;5、节能计算书,套数电子文件;6、结构计算书,套数电子文件;凤乔作为甲方签收人签名并注明CAD未收到。
4、2021年6月11日设计资料交付登记表显示,设计号2019-024,工程名称徐州万象新城市广场10~12#楼及地下车库,日期2021年6月11日,楼栋/专业名称:1、10#楼(建筑、结构、设备),份数考备电子文件;2、11#楼(建筑、结构、设备),份数考备电子文件;3、12#楼(建筑、结构、设备),总平面图、综合绿化、消防总图,份数考备电子文件;4、地下车库建筑(建筑、结构、设备),份数考备电子文件;5、节能、结构计算书,份数考备电子文件;凤乔作为接受人签名。
5、设计文本22本(一套),证明***合公司按徐州万象公司的要求,完成万象新城市广场项目10-12#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图设计;
6、计算机软件计算的设计建筑面积截图,拟证明计算机计算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公寓74 006.7平方米(10#楼31000.72平方米+11#楼22 794.96平方米+12#楼20 210.79平方米)、地下车库28 576.9平方米,根据合同第五条设计费单价(公寓16元平方米、车库12元/平方米),设计费总额为1 527 026.32元。
7、***合公司作为借款单位,韩小娟作为出借单位的借款合同、电子回单,拟证明因徐州万象公司的拖延支付行为,导致***合公司资金困难对外借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故***合公司要求主张年利率15%的违约金合法。
徐州万象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加盖徐州万象公司的公章,凤乔仅为设计文件的提交、接收人,其无权签署项目启动函。***合公司作为专业设计公司,在收到仅有凤乔签名的项目启动函就启动设计违反常识;对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邮件附件无法打开,无法查证发送的内容;对证据3、4真实性有异议,凤乔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6真实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徐州万象公司未要求实际履行,是否是案涉项目的文件不清楚;对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
***合公司认为项目启动函,在实践中大量是代表签字,无公司印章。
徐州万象公司称倪侠不是其公司员工。***合公司与徐州万象公司另签订了方案设计合同,从《合同终止协议》中“除本协议事项,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项”的约定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了结。设计资料交付登记表中凤乔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庭后徐州万象公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合公司举示的证据7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合公司其余证据因徐州万象公司未提出鉴定申请,对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合公司称《合同终止协议》并不包含施工图的设计合同。仅终止的方案设计合同。方案设计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施工图设计合同也不能继续履行。违约金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的约定主张的,标准***合公司自愿调整为年利率15%。徐州万象公司逾期支付定金800 200元,故此部分款项应从2020年6月5日起算违约金;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条的规定,徐州万象公司未按时审查图纸视为认可设计成果,故余下部分款项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点为2020年9月11日。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2021年2月8日解除,解除后徐州万象公司应结算设计费。
徐州万象公司称其不清楚方案设计未通过的具体时间,但应当是在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之前。具体庭后提交书面的意见。庭后其书面代理词明确,双方在2020年7月1日已确认方案设计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另,假定双方履行,***合公司套用合同约定计算公式的面积为,10#楼约31 551.67平方米;11#楼约22 390.83平方米;12#楼约为20 615.37平方米;地下室约为28576.90平方米。且单价中应包含总平面管线综合、小型构件、挡墙等;专项设计配合、包括景观设计配合、室内装修设计配合、智能化系统深化设计、灯光夜景设计、管道煤气工程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抗震支架、石材、玻璃幕墙、大型钢结构、绿建二星及以上、海绵城市设计、装配式专项、雨污水收集、市政道路等专项设计的乙方配合审核、施工图报批报建及施工过程所需的当面沟通及技术交底;地下室施工期间所需的工程师现场配合等等。***合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缺少前述应当包含的内容,其设计费有较大的虚构。
本院认为,***合公司与徐州万象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2020年3月20日凤乔签发了项目启动函,且在2020年4月12日收到***合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2020年5月27日徐州万象公司又与***合公司签订了施工图设计方案;合同签订后,凤乔于2020年6月11日又收取了***合公司提交的图纸。徐州万象公司称双方是2020年7月1日确定不再继续履行方案设计合同。从以上事实的时间节点可以看出双方是先签订了施工图的设计合同,凤乔在收到了***合公司的图纸后,徐州万象公司才知晓方案设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实。故应当认定双方对施工图的设计合同已实际履行。
合同事实上履行后,从***合公司提供的面积测算和徐州万象公司自认的面积测算来看,差异并不明显,且徐州万象公司自测的面积更多,故本院采信***合公司陈述的测算面积,认定已完成部分设计费为1 527 026.32元。
***合公司和徐州万象公司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关于施工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于2020年10月28日所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仅是针对设计方案的合同,并未对施工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且在协议中对于设计方案合同双方明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即使是由于***合公司的原因导致方案设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徐州万象公司应当按方案设计合同的约定追究***合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当然认定施工图设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合公司。故在徐州万象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由于***合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均明确方案设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施工图的设计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故应当认定是由于徐州万象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案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条的规定,徐州万象公司应向***合公司支付设计费。对于徐州万象公司提出的配套未完成的问题,因是由于其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续配合不是由于***合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故未配合的费用不应当扣减。
对于***合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其中的800 200元徐州万象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应向***合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合公司自愿调整为年利率15%,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定金之外的其余款项,从合同第7.2条的约定来看,违约金标准是针对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的约定,现双方合同解除,故违约金条款不适用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公司要求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 527 026.32元;
二、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6月6日起,以800 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300.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10 15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50.25元,由被告徐州市万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