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1685号 原告: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7086852X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未到庭) 住所: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日生,彝族,系公司职工,云南省禄丰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7F635L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原告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