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1685号
原告: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7086852X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未到庭)
住所: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日生,彝族,系公司职工,云南省禄丰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7F635L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原告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丰恒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