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97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侧橡塑城****城市动力联盟大楼部分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41964G。
法定代表人:李逊。
委托代理人:麦仲康、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沙涌村委会下沙村民小组金信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141586。
法定代表人:欧柏。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5初144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内支付设计费1308000元,支付计至2019年6月20日的违约金553210元和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1308000元从2019年6月21日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3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公安车辆、工商总局、证券公司、不动产部门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委会下沙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2017)粤0605执13502号案拍卖处理完毕,本案待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结果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另案处置待分配,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另案移交材料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左 婧
执行员 刘昊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