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2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XXXXXXG。
法定代表人:李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族,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纬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XXXXXXQ。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惜玥,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纬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邦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南海设计公司的一审请求,纬邦公司在15日内与南海设计公司进行工程勘察费结算、支付南海设计公司工程勘察费101407.5元(包括相应逾期付款利息);3.涉案诉讼费用由纬邦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纬邦公司辩称南海设计公司未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事实不符。纬邦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设计采用了南海设计公司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可见南海设计公司已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纬邦公司辩称勘察费应至2008年届满,没有依据。南海设计公司长期以来在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后,并非在短期内向业主提出结算申请,而是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才向业主提出结算请求。南海设计公司的上述做法,得到业主肯定,赢得市场口碑,应予获得法院理解和支持。且从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后向业主提出结算申请的间隔时间,视该项目施工进度的快慢而定,对于本案,南海设计公司至2019年9月才向纬邦公司提出结算申请,但多次被纬邦公司以“无此勘察事”为由拒绝南海设计公司结算申请。
二审中,南海设计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诉讼时效不能按照勘察工程完成以后的时间算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应从竣工验收合格时算起。另,纬邦公司认为南海设计公司没有向其提交工程勘察报告,但南海设计公司的证据均证明已提交,且纬邦公司的工程亦是采用南海设计公司的地质勘查报告,因此纬邦公司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纬邦公司辩称,(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以下简称《勘察合同》)第4.2.1条约定,发包人应支付工程费用的履行期间为提交勘察资料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实际勘察费用。结合双方对工程款履行期间的陈述、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确定工程款履行期间至2009年前届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开始计算。首先,南海设计公司要求纬邦公司从2009年1月开始计付利息,反映其认为纬邦公司应于2009年1月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其次,南海设计公司在回答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时,当庭陈述“工程结束后就支付”“2008年底前要付款”。最后,南海设计公司上诉陈述“长期以来,南海设计公司在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后,并非在短期内向业主提出结算申请,而是到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才向业主提出结算请求”,反映其交易习惯为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款。而涉案工程2008年12月23日已进行竣工验收,则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间为2009年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亦应从2009年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南海设计公司应于2011年前主张权利,但本案从起算诉讼时效至南海设计公司起诉时已逾11年,南海设计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曾向纬邦公司主张权利,亦未能举证证明发生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因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南海设计公司不能证明其向纬邦公司交付过勘察成果,其主张的勘察费没有依据。1.交付勘察成果是南海设计公司履行涉案《勘察合同》最根本的义务,南海设计公司一审已自认其提交的勘察成果为2019年事后制作,因此其不能证明2008年其已履行交付勘察成果的义务。2.南海设计公司除提供一份伪造的勘察报告外,未能提供任何数据证明其勘察费计算依据的真实性,因此其主张的勘察费没有依据。
(三)南海设计公司一、二审多处陈述前后不一致,违背诚信原则。1.南海设计公司诉请的勘察费依据为完成钻孔67个,钻探进尺1386.3米,根据合同协议,结算勘察费为76764.5元,而南海设计公司上诉诉请的勘察费为101407.5元,在完全固定的钻孔数量和钻探进尺的数据的情况下,竟能算出完全不同的勘察费,说明南海设计公司主张的勘察费没有依据,缺乏诚信。2.南海设计公司起诉陈述“南海设计公司在工程完成以后通过上门、电话、信函等方式联系纬邦公司,希望纬邦公司能履行合同协议,审核、支付工程勘察费”,且一审庭审自称合同履行期至2008年届满,并在届满后一直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纬邦公司。而二审中,南海设计公司又称其至2019年9月才向纬邦公司提出结算申请,明显前后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3.南海设计公司一审先是主张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即为2008年提交给纬邦公司的勘察成果,其后又在纬邦公司举证其作虚假陈述后,自认提交的《勘察报告》为2019年后才制作的事后报告。显然南海设计公司极不诚信,屡次作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
南海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纬邦公司支付南海设计公司工程勘察费76246.5元;2.纬邦公司支付南海设计公司2009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程勘察费利息25161元(76246.5元×3%×11年);3.本案的诉讼费由纬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海设计公司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2008年6月24日,纬邦公司(发包人)与南海设计公司(勘察人)签订《勘察合同》,约定南海设计公司为佛山市南海区某花卉市场一期进行工程勘察,开工时间为2008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间2008年;本工程机械进退场费500元,按钻探实际进尺55元/米计取费用;提交勘察资料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实际勘察费用。等等。
南海设计公司持有一份出具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包含对场地岩土工程地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场地稳定性、特殊性土及不良地质作用和地基与基础等内容。诉讼中,南海设计公司确认本案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文本并非2008年制作的原件,因当时原本已找不到,南海设计公司将电脑留存的报告电子版打印出来,并加盖2019年的出图章。
南海设计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钻探进尺1386.3米,单价55元/米,机械进退场费500元,合计76746.5元;纬邦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
2021年3月9日,南海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南海设计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08年7月已出具勘察报告并要求纬邦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反映南海设计公司认为纬邦公司应于2009年1月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故如南海设计公司确完成勘察工作且纬邦公司存在未付工程款的情况,南海设计公司亦应于2011年1月1日前向纬邦公司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总则施行前,南海设计公司基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南海设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曾向纬邦公司主张权利,未能举证证明发生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南海设计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主张本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南海设计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南海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4.08元,由南海设计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南海设计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证明1份,拟证明南海设计公司已向纬邦公司提交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证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花卉市场勘察单位是南海设计公司。
纬邦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广东城某达设计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拟证明何某为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为该公司监事;
证据2.佛山市中某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图某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图某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自的企业信用报告、南海设计公司与广东城某达设计院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图,拟证明南海设计公司的董事黄贵良,法定代表人董事李逊与证人广东城某达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监事(原董事长)何某共同开办了三家公司,两家公司的高管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证人广东城某达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南海设计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证据3.涉案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拟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08年12月23日验收,按照南海设计公司所称其长期均是验收才主张工程款的交易习惯,本案也应于2009年前主张工程款,该交易习惯与南海设计公司一审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勘察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履行期间、双方一审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陈述均能互相印证,反映本案工程款履行期至2009年前届满,应从2009年起算诉讼时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针对南海设计公司、纬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南海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明为证人证言,证人广东城某达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本院对该证明城建达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与南海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对南海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纬邦公司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纬邦公司提交的证据3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勘察合同》约定:“本工程勘察费_元,提交勘察资料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实际勘察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南海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纬邦公司应否向南海设计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
本案中,南海设计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诉讼时效不能按照勘察工程完成以后的时间算起,应从竣工验收合格时算起,且其在2019年才向纬邦公司提出结算申请,因此其提起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审查,涉案《勘察合同》约定南海设计公司提交勘察资料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实际勘察费用。也就是说,纬邦公司应向南海设计公司支付勘察费的时间点为其收到勘察资料之时。南海设计公司在一审中陈述其于2008年工程完成后已将资料送达给纬邦公司,则应自该时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截至南海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南海设计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南海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15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潘伟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雪碧
书 记 员 许佩珊